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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村委会主任为村民动手术签字被告上法庭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6-20 15:49:12


    在伐树过程中被树木砸伤,
    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
    村委会主任出于好意,
    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却被告上法庭,
    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4日,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等四人合伙购买树木,在伐树过程中,张三被歪倒的树木砸伤。李四等三人将张三送到夏邑县某医院抢救,并通知张三所在村村委会主任王五(化名),王五见张三家中无人,急忙赶到医院,医生告知张三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王五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后张三转至商丘市某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张三遗留偏瘫残疾。经睢阳区法院审理,夏邑县某医院对张三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商丘市某医院对张三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判决夏邑县某医院赔偿张三各项损失共计126931元。现张三以王五没有经过张三及家人的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起诉王五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含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张三伐树受伤后,张三的合伙人打电话告知王五,王五作为张三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出于好意在张三家人均不在场、伤情严重以及医生要求必须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动手术,其签字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也并不是导致张三损害的直接原因,与张三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生效的睢阳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夏邑县某医院在张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夏邑县某医院已对张三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取得张三及家人的书面同意进行手术的行为,亦系医院的过错。因此,王五对张三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商丘中院,商丘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金梅:夏邑县法院    会亭法庭庭长、员额法官
    救助他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如果救助人无偿救助他人,在救助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反被起诉索要赔偿,长此以往,社会将遭遇道德滑坡,同时也不利于弘扬我国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法律肯定的是救助行为本身存在的价值,并不以被救助人的人身利益完全实现作为前提。本案一、二审判决明确对杜某民的救助行为做出了肯定性评价,判决杜某民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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