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郜某缺钱打起了歪主意,对宋某的窑厂实施盗窃,12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郜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郜某先后两次到睢县后台乡闫庄西地宋某的窑厂内实施盗窃,共盗窃水泵一台、抽水机一台、水泵管子、电缆线、铁甲车上盘等物品,价值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郜某退还部分物品。并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