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夏邑县法院:八旬父母要求儿子履行赡养费并到托老院“来看看”获支持 作者:沈明宇 发布时间:2022-06-28 08:53:06
八旬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
四个儿子将其送入养老院,
但不按时缴费被起诉状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
也应当定期探视父母。
案件回顾
原告贾某夫妻均85岁,共生育四个儿子,其中最小的也已经45岁,二人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四个儿子经其舅舅和村干部协商,并经原告同意,就如何履行赡养原告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把原告送到托老院养老,并按照季度轮流负担托老费用。2021年1月,因为不能按时缴费,原告贾某夫妻一气之下将四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协议确定的赡养责任,并且每人每年至少探望原告两次。
法院判决
夏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贾某夫妻系四被告的父母,现原告贾某夫妻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四被告对其有赡养的义务。经四被告协商,将原告送入托老院养老,四被告应及时向托老院缴纳费用。成年子女应经常对年老父母进行关心和照料,适时进行探视,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法律对于子女探视父母的时间、方式、频率等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四被告每人每年至少探望两次,要求不高,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四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5100元;四被告每人每年至少探望原告两次。
法官说法
刘虎敬:夏邑县法院 审管办主任、员额法官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支付赡养费的同时,也应当定期探视父母的案件。
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在保障老年人物质层面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老年人精神生活质量,不仅是为人子女的责任,同样也是整个国家及社会的责任。孝顺的行为是在一个大的社会氛围中互相影响的,该案判决内容所树立的正确价值导向,其意义远大于判决内容本身,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有所作为,该案的判决内容,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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