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从重从快审结了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郑某某抢劫、盗窃、绑架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认真履行了法律职能,严厉打击了“两抢一盗”犯罪。
2002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伙同闫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周口市郸城县县城,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王某某骗出郸城县城,三人在车上用胶带将王某某的嘴和双手捆住,由刘某开车行至安徽省亳州市十八里镇马营村附近时,三人将王某某推入一路沟内,然后将其出租车和手机抢走。
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伙同闫某某1、闫某某2(另案处理)事先预谋绑架王某某1之子王某某2索要赎金。2002年11月3日晚,刘某、刘某某、闫某某2三人驾车窜至鹿邑县健康街王某某1家附近,刘某某下车拉住王某某2实施绑架,由于王某某2喊叫而未遂。后刘某、刘某某多次给王某某1打电话索要现金5万元,由于王某某1报警而未能得逞。
2004年6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伙同郑某某先后窜至郑州市上街区汽车站、亳州市譙城区古井镇、柘城县南环路,秘密窃取苏某某、张某某、司某某的汽车3辆,价值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王某某出租车一辆,手机一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以勒索被害人王某某1财物为目的,以绑架王某某1之子王某某2作为人质为手段,实施劫持王某某2的行为,由于王某某2的喊叫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未遂)。被告人刘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司某某汽车三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实施了两种以上罪行,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而且情节较轻,又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郑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