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商丘中院:股东权益无小事,法院调解化干戈 作者:刘岩 发布时间:2022-07-06 08:51:30
事情原委
A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目前处于自主经营状态。股东马某作为公司小股东,想要全面了解公司真实经营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多次向破产管理人、自主经营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审计报告、股东会(监事会)记录等材料,但均遭到A公司管理层的拒绝。因多次要求查阅资料不得,马某认为A公司存在非法侵害自身利益的嫌疑,双方关系愈发紧张,后马某以A公司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分配给商丘中院调解员赵红英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赵红英分析案情后认为,虽然本案的案情表面看似简单,但是麻烦的是如果不能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执行阶段也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阻力。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调解员赵红英一方面抓住被告A公司破产管理人(律所)、马某代理律师均熟悉法律的特点,多次与双方代理人电话沟通,既讲明马某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也讲明破产管理人对马某查阅材料动机的担心,首先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层面达成共识。另一方面,抓住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自主经营负有监管的责任,在与多名A公司高管沟通的同时,督促破产管理人履行自身监管责任,客观地向多名高管释法明理,共同引导A公司管理层尊重股东权利,把主要时间、精力、费用放在摆脱公司发展困境、寻求发展机遇等更有价值的事情方面。
经过近半个月的努力,A公司管理层逐渐认可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的观点,表示愿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同时也指出马某要求查阅的材料过多,A公司需要消耗大量人力、时间准备,而且有些材料不具体不明确,A公司无从下手进行准备。调解员赵红英向马某的代理律师转达了A公司的意见,马某的代理律师在向马某耐心解释后,遂提前准备了查阅材料清单,并对已经掌握的或者查阅意义不大的材料放弃查阅。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赵红英主持下于6月23日上午当面调解,由于前期沟通充分,仅用1个多小时双方就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