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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审结一起驾车跨地抢夺案

  发布时间:2009-12-25 16:11:26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2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远千里驾驶摩托车从周口沈丘赶到商丘睢县实施抢夺的案件,被告人陈海洋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海洋(男,37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伙同陈永生(在逃)经预谋后,骑摩托车从其老家周口沈丘县石槽乡陈庄村到商丘睢县寻找作案目标,2009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二人在睢县水口路机关幼儿园附近,发现一骑电动车的女孩佩戴有黄金项链,便由陈永生驾驶摩托车带着陈海洋冲到该女孩电动车前,由被告人陈海洋将该女孩佩戴的黄金项链(配有玉坠)抢走。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陈海洋发现有人追赶,便把黄金项链丢弃,但将玉坠留下,后逃至睢县皇台北地时被告人陈海洋被公安干警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5831.68元。玉坠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退还失主,陈海洋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受害女孩损失49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同时,其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且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海洋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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