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告借钱不还”
“还是原告参与盲盒项目投资”
双方各执一词,
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原告小赵(化名)诉称,被告小汪(化名)从事某盲盒秒抢项目,多次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项目收益后还款。2022年1月5日,小汪告知小赵,所欠35722.94元本金承诺分30天返还。1月5日以来,小汪通过微信向小赵转账7次,共计还款7950元。剩余欠款经小赵多次催要,小汪总是推拖不还,小赵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小汪归还欠款27772.94元及利息。
被告小汪辩称,自己没有借过小赵的钱,小赵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的钱都有备注,留言为“小赵的上架费”“小赵妻子小刘(化名)的上架费”,是小赵夫妇二人在某公司参与秒抢盲盒的投资款,而不是借款。
判决结果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小汪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小赵夫妇二人都参与了所谓的福生堂56号秒抢盲盒项目,而根据小赵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赵与小汪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小赵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商丘中院审理认为,小赵仅依据其与小汪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其与小汪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汪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并未提交借条借据或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小赵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小汪虽未对欠付款项数额提出异议,但并未认可欠付款项应由其本人偿还。对小赵的诉请主张不予认可。小汪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小赵、小刘夫妇二人参与某公司秒抢盲盒项目,小赵出具承诺书的对象亦为某公司,与小汪个人无关,而小赵、小刘夫妇二人向小汪转账的款项均备注有“小赵的上架费”“小刘的上架费”,款项性质与借款不符,且小赵、小刘向小汪转账较为频繁、数额较小,双方互有款项交易往来,与正常借款的行为特征相悖。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陈学勤:虞城县法院 城郊人民法庭庭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赵与小汪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汪应否承担案涉款项的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审理期间,小汪辩称小赵向其微信转款是为参与某公司秒抢盲盒项目而支付的费用,小汪提交有其与小赵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小赵出具的承诺书及小赵与其妻子小刘向其转款的微信转账记录、小汪向小赵、小刘汇款的汇款明细等证据,足以证实小赵、小刘夫妻二人参与某公司秒抢盲盒项目,小赵出具承诺书的对象亦为某公司,与小汪个人无关,故小汪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印证其抗辩主张,小赵在小汪提交证据后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