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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老客户”欠货款不还 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获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2-09-20 16:24:11


    现如今
    微信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
    通过微信功能
    发货、收货、付款
    即时完成
    可一旦形成纠纷
    没有欠条
    仅有聊天记录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梁山伯(化名)在南通市经营一家店铺,作为老客户,夏东海(化名)多次在梁山伯处购买床上用品,一开始还会及时付款,后来有几次说自己资金紧缺,请求延期支付,久而久之,拖欠货款达到48000元。梁山伯在微信上多次催要,夏东海找各种理由推脱。梁山伯将夏东海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作为原告,梁山伯仅提供了夏东海的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却无法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夏东海。第一次开庭时,夏东海虽然承认微信号为本人微信,但不承认聊天内容为自己所发,且辩称不认识梁山伯,从未在梁山伯处购买过任何货物,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第二次开庭时梁山伯拒不到庭。
    经夏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据夏东海在聊天记录中自认的欠款金额并综合全案证据,判决夏东海支付梁山伯货款46000元。
    法官说法
    金梅:夏邑县法院    会亭法庭庭长、员额法官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电子数据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同样应当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本案中,虽然夏东海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并且夏东海在第一次庭审时承认该微信号为本人微信,考虑到微信聊天内容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在一方已经举证证明的前提下,反驳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综合全案证据,能够确认夏东海的身份以及欠款的事实。故法院最终支持了梁山伯要求夏东海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证据,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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