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工作信息

以案说法 | “炒股”有风险 几十万元差点儿“打水漂”

  发布时间:2022-10-20 11:37:07


    合伙炒股却事后反悔
    向合伙人索要投资款
    却不肯偿还
    眼看几十万投资款“打水漂”
    法官调解促履行
    案件回顾
    赵某和杨某本是生意上的合伙人,2021年杨某和赵某商议合作“炒股”,双方约定以杨某的名义建立一个账户,由赵某操盘买卖,双方约定了收益分红。开设账户后,赵某投入27万元,杨某投入100万元。后杨某未经商议私自更改了账户密码,眼看几十万投资款就要“打水漂”,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自己的本金及收益。
    耐心调解
    河堤法庭聂松承办此案后,详细审阅了卷宗材料,该案涉及金额较大,且赵某要求杨某支付的收益将近投资款的两倍,经过调查,赵某起诉前投资的股票已经赔钱,杨某无法支付赵某索要的金额。考虑到“炒股”作为一种理财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存在“稳赚不赔”,赵某和杨某作为“股民”对此也有一定的认识,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争议。
    因赵某远在安徽,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10月11日聂松采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调解。聂松从法律规定、股票投资的风险、双方的合伙关系等多个方面入情入理地做调解工作。
    听完聂松的解释,杨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诚恳向赵某致歉,详细说明了股票投资收益情况,并表示自己愿意归还给他27万本金及部分收益。
    赵某说:“股票投资有一定风险,有赚也就有赔。我生气的是你一直推脱不给,我们也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你把投资款还给我,其他的我自愿放弃,权当我这一年不赔不赚。”
    10月18日,杨某将27万余元如数转账还给赵某。
    法官说法
    股票投资具有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大家不能只看到其高收益,忽略其中的各种风险因素,投资不慎很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背上巨额债务。股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委托炒股或者合作炒股的风险,谨慎选择伙伴,有关利益分配、亏损承担的约定,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不然不仅很难确保资金安全,自身权益也将很难得到保护。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