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案件当事人祝某的家属来到夏邑法院王集法庭,将一面印有“执法公正 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案件承办人蒋昊伸和书记员范冰、刘干手中,并再三表示感谢。
崔某在安徽省怀远县经营殡葬货品,于2021年间多次向祝某购买货物,其中一笔8800元货款一直未付,祝某提起诉讼,要求崔某及其妻子宋某偿还货款。法院审理后认定,祝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崔某拖欠货款,但不能证明宋某系案涉买卖合同当事人,亦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判决崔某向祝某支付货款8800元,驳回祝某对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崔某未履行判决款项,祝某向夏邑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当日,刘干立即着手排查被执行人崔某的财产线索,但是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蒋昊伸结合审理阶段掌握的信息,先是与崔某电话沟通,解释主动履行义务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崔某仍然坚持在法庭上的辩解,称祝某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履行判决。根据开庭时崔某的妻子宋某的言行,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蒋昊伸认为与宋某沟通,案件执行或许会有进展?宋某接到电话,先是说申请执行人的货物的确有质量问题,继而承认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官司败诉。蒋昊伸重申道:“法院审理案件是‘居中裁判’,绝不会冤枉任何人,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一视同仁。”宋某听后深有感触,说:“一开始,我以为你们当地法院肯定会偏袒祝某,没想到判决驳回了祝某对我的诉讼请求,就凭这一点我认为判决是公正的,对你表示佩服!我们也不想再为这件事情纠缠下去了,现在就把执行款汇过去。”
买卖合同是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过程中缔结量最大的一类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解决商业纠纷的样本案例。夏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实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切实加大办理该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