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任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月25日被释放,出狱后恶习不改,趁人不备偷盗超市门口停放的电动车,12月2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在睢县城关镇水口路嘉美超市门口,乘范某到超市买东西之际,将范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蓝贝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1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盗窃电动车的价值达1817元,对其量刑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任某系累犯,增加其基准刑的40%;鉴于被盗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亦表示认罪伏法,减去基准刑的10%,故被告人的刑期确定为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