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代恭伟依法独任审理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以及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二起案件,并当庭宣判。
庭前,代恭伟认真阅卷,制定了详实的庭审方案。根据商丘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案选择网上开庭。
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与法官连线,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结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法庭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任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电动四轮车为机动车,现行的交通事故配套措施并未为电动四轮车认定为机动车提供相关保障,比如购买交强险等,如果不加任何甄别,一律按照重量和速度将该种车辆认定为机动车,将会导致实际判定中的利益失衡,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车辆为非机动车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二审依法予以维持,并当庭宣判。对该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当庭宣判虽对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但是这种做法既能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压缩办案周期,更能减少案外因素的干扰,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立案二庭将按照中院党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持续加大当庭宣判力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审判的“速度”与“温度”并行,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双赢,让当事人以最快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