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无证驾驶、驾车逃逸以及吸食毒品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违法行为不但威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甚至破坏正常的社会安全生产秩序,构成刑事犯罪。
一些驾驶人员自恃买有保险,对交通安全法规置若罔闻,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置若罔闻。众所周知,保险的作用是分担社会风险,但保险不可能保违法行为,如果明知违法行为而仍予以实施,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仍由保险公司予以买单,将与良善的社会道德秩序相悖,也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由保险公司对违法行为买单,将会在更高层面上助推违法无制裁的恶法价值导向。
今天,我们通过6起典型案例予以展示,意在说明:在保险合同领域,如没有例外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违法行为不替代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一 因酒驾而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投保,则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履行酒驾不予赔偿的提示义务后,对当事人酒驾产生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9日22时40分许,何某某醉酒驾车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商丘市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依据何某某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何某某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评定何某某车辆损失为30700元,何某某支付评估费3000元。何某某的车辆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119342元的机动车损失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当事人诉讼请求:何某某请求判决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等损失共计4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酒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何某某称其是委托代理人投保,则作为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就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不应当对保险公司的提示义务进行无限制的放大,尤其在对酒驾、无证、逃逸等明显违法行为的评价。法院判决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因醉驾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案
裁判要旨:电子投保中,投保人如已经交纳保费,视为其对投保流程的认可,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酒驾等违法行为履行了提示义务,对当事人产生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5日22时15分左右,张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赵某某停在路边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伸出的支撑腿相撞,之后又撞上行人邢某某,造成王某某车辆受损及张某某、邢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永城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邢某某无责。王某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案涉车辆损失经委托评估为456049元,支出评估费8000元、施救费400元。
当事人诉讼请求:王某某请求判决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赔偿车损费、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共计46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对于电子投保设定了投保流程,部分操作是他人帮王某某操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本案王某某交纳保险费用,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只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本案双方提供的保险单和投保单中均有提醒投保人注意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提示。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因醉驾和逃逸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案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和逃逸,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保险公司的提示义务应当从宽掌握,电子投保中,只要交纳了保费,就认为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将不予买单。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5日21时10分许,俞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与张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车相剐。后俞某某驾车逃逸过程中,在睢阳区委门口处与苏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车相剐、与李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车相撞、李某某的车被撞后与前方岳某某停放的车辆、夏某的车辆、马某某停放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俞某某又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俞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等人无责任。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21年10月4日,万佳评估公司分别对受损车辆作出车损评估报告,车损共计50431元。经事故大队调解,俞某某赔偿张某某车损2000元;赔偿马某某车损2300元,赔偿夏某车损6619元,赔偿岳某某车损8956元,赔偿苏某某车损等损失22000元,俞某某赔偿李某某车损等17646元,共计59521元。
当事人诉讼请求:俞某某请求判令华海财险青岛分公司支付其垫付款54731元。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醉驾和逃逸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肇事方应当对其行为付出成本代价,该行为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本案系电子投保,保险公司对于电子投保设定了投保流程,投保人按照投保流程进行操作,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违法就要接受惩罚,就要付出代价,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导向,对因违法行为需要的提示义务不能对保险公司过于严苛。如果明知违法行为而仍予以实施,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仍由保险公司予以买单,将与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相悖,也与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应由保险公司对违法行为买单。法院判决驳回俞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因驾车逃逸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逃逸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治,且破坏了交通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对于逃逸造成的受害人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将不替代侵权人赔偿,该部分损失仍由侵权人进行赔付。
基本案情:2020年9月25日11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陈某某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无责任。付某某受伤后在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用共计43109.58元(含陈某某垫付款41655.08元)。2022年3月14日,付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某所驾车辆在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当事人诉讼请求:付某某请求判令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和陈某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5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本案系电子投保,投保人在投保材料上均签署有自己的名字。肇事逃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已经加黑加粗,应当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该案为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商业险部分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商业险赔偿款28259.58元由侵权人陈某某承担。
案例五 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引起的追偿权案
裁判要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因为侵权人无证驾驶产生的赔偿责任,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法院对该追偿权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0日18时30分许,何某驾驶机动车与尹某某驾驶的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何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仍驾车且未按规定让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某为其车辆在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尹某某垫付医疗费1万元。后尹某某对何某、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预先为尹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后,尹某某同意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2022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尹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评估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尹某某支付12万元,履行了(2021)豫1421民初5091号民事调解书义务。
当事人诉讼请求: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请求判令何某返还其代为垫付的赔偿金共计13万元(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实际赔付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何某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肇事者承担。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交强险追偿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对重大过错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使违法行为受惩罚成为常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系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系对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允许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因驾驶证被暂扣而予以中止,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没有驾驶资格,视为无证驾驶,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享有向何某的追偿权。法院判决何某赔付太平财险商丘分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金13万元。
案例六 因共同饮酒引起的安全保障义务案
裁判要旨: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共同饮酒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李某某系朋友,2021年8月27日中午,李某某购买礼物,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王某某处吃午饭,并共同饮酒,下午六点多钟,李某某酒后在回家途中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当事人诉讼请求:李某某的亲属高某某等请求判令王某某赔偿其亲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5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李某某在饮酒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基于共同饮酒行为,王某某负有将李某某护送至家等安全地点的义务,王某某对于李某某的安全持放任态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王某某补偿李某某的亲属高某某等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