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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生态环境 | 河道内采砂,屡教不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3-08 17:00:28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商丘市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扛起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服务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依法审理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服务环境资源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严格适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有效遏制环境违法势头。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着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生态均衡性与可持续发展。

    为此,商丘天平之声推出“法治护航生态环境”专栏,专题报道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震慑破坏生态者,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河砂与河道的安全环境密切相关,擅自在河里采砂是违法行为。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柘城县法院审理的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柘城县城关镇某村东废黄河与余河坡交叉口河道内进行取土抽沙,经柘城县水利局于2018年8月28日进行行政处罚后,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仍继续在此河道内抽沙。柘城县水利局又先后二次对毛某某进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柘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内采砂,并在两年内连续三次被水利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河砂对于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范围内属于“禁采区”,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挖砂等行为。长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而且还影响了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被告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不仅在禁止非法采砂行为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而且还能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效果。
    承办法官:柘城县法院 杨振涛  编写:李亚军 张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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