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生态环境 | 污染环境犯罪,依法打击! 发布时间:2023-03-09 17:09:02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商丘市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扛起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服务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依法审理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服务环境资源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严格适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有效遏制环境违法势头。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着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生态均衡性与可持续发展。
为此,商丘天平之声推出“法治护航生态环境”专栏,专题报道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以典型案例震慑破坏生态者,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要兼顾环境的保护,如果为一己私欲而置环境安全与不顾,是要受到法律严厉打击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夏邑法院审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在夏邑县某镇某厂区内独资建成一无名电镀加工厂,在该厂未取得任何合法生产手续且无污染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利用该厂进行钢卷尺挂钩、卡镀镍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净化处理,通过车间内排水口直接排向下水道内。经对所提取废水样品进行检测分析。车间外下水道口总镍含量为2.19mg/L;车间废水总排放口总镍含量为142mg/L,严重污染了环境。
法院判决:夏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的污染物,含量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治理工作,但个别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只图私利,不顾全局。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有利于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成果,树牢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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