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生态环境 | 捉蟾蜍也违法?非法狩猎会受到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23-03-14 09:29:11
野外的动物是无主之物,想捉就能捉。小心违反非法狩猎法,一起来看看睢阳区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23时许,在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大沙河沿线,被告人石某某驾驶五菱宏光车伙同被告人李某、朱某辛、郝某义采取头戴式照明灯、抄网等禁用工具非法狩猎蟾蜍321只。经鉴定:该321只蟾蜍为中华大蟾蜍,隶属于无尾目、蟾蜍科、蟾蜍目,已列为国家“三有”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经鉴定:一只蟾蜍基准价值100元,共计涉案价值32100元。该321只蟾蜍在睢阳区临河店大沙河放生。
法院判决: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朱某辛、郝某义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郝某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某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三有动物”是指麻雀、青蛙、蟾蜍、壁虎、野鸡等1700多种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相关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有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蟾蜍321只,经鉴定,共计涉案价值32100元。目前该321只蟾蜍在睢阳区临河店大沙河放生,避免了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本案值得广大公众警醒,要树立敬畏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用法治精神建设我们共同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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