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示范法院创建 | 学生义务劳动摔成“植物人”,责任咋承担? 作者:刘岩 发布时间:2023-03-20 08:26:04
老师怎么也想不到,安排学生打扫卫生也能发生意外,让学校被告上法庭。下面一起来看看商丘中院调解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老师安排学生到学校宿舍楼顶打扫,学生从楼梯滑落摔伤,成了“植物人”。家长遂把学校告上法庭。
家长诉称:宿舍楼顶连安全设施也没有,在你们学校把我孩子摔成这样,你们是全责。
学校辩称:孩子15岁了,应当对潜在的危险有自己的判断,学生是主要责任,我们是次要责任。
家长和学校对责任的归属和赔偿数额争执不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此,学生方不满遂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商丘中院先后5次组织当面调解,调解员曹秀英对家长指出15岁孩子具备一定的辨别及控制能力,对损害发生也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对学校,指出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对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一审对学生后续治疗费判赔数额较少,最终校方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数额基础上适当增加赔偿数额,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律贴士: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学校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细心呵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安全亦具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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