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恋爱时情侣间的大额转账,分手时应否返还? 作者:孟丽 乔珍妮 发布时间:2023-03-23 08:29:57
一、基本案情
徐小明(化名)、刘梅梅(化名)双方于2020年9月份通过“聊天软件”聊天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徐小明无固定工作,其主要生活来源于父母给予,刘梅梅系在校大学生,2021年7月毕业,自称毕业后没有就业,经济来源于父母。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徐小明在日常及特定节日,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刘梅梅转款并购买时尚品牌商品,刘梅梅也以适当方式向徐小明转款,以此互表爱意。交往期间,双方发生性行为,致刘梅梅怀孕和流产。
2021年12月份,刘梅梅意欲与徐小明终止恋爱关系,徐小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其为刘梅梅的大量经济支出是出借与刘梅梅,刘梅梅应当返还,刘梅梅认为系徐小明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存在借贷,双方因此形成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商丘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徐小明向刘梅梅转账所涉金额较大,且其经济主要来源于家庭,如因其表达为赠与就不予返还,对赠与者本人及家庭有失公平,亦不能发挥裁判对道德与社会生活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差距及刘梅梅在恋爱期间的感情付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五条关于赠与合同及撤销赠与法律后果的规定,酌定刘梅梅向徐小明返还款项10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如今,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非常普遍,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恋爱关系不如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因而分手后因大额转账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情侣之间会经常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关系。这种情况下,所赠财产的金额往往不大,多为消费性支出,且已经完成交付,所以一般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同时,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如“520”、“1314”等,一般应认定为恋人之间示爱的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也不应支持。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了正常恋爱和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则不应单纯的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转账,有违当今社会和法律倡导的两性交往应以感情为基础,也有违不得借婚恋索取高额财物的价值观。
好的恋爱关系应当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之上,婚恋不应成为获取财物的正当途径,受人馈赠也应有度,婚恋幸福的建立和维系并非用金钱解决,好的感情和相互的信任才是感情稳固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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