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酒后在村民家门口辱骂马某某,并在马某某赶到现场时,持刀行凶致马某某重伤,1月11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马某与马某某是同村邻居,5月21日下午,马某酒后在马二家们口无故辱骂本村村民马某某。邻居马三前去劝阻时,被马某用砖头砸伤。马某某听说后骑摩托车赶到现场,正在向其他人询问原因,马某便从其大伯家拿一把宰羊刀,到马某某面前照马某某腹部通一刀后逃离现场。马某某被群众和亲属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马某某的腹部损伤构成重伤。
案发后,马某在当地村委干部调解下,两次共计赔偿被害人马全志经济损失9万元。马某某请求对马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马某酒后无故辱骂被害人,并持刀将马某某刺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请求村委调解,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依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