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可以撤销婚姻关系吗? 作者:李素素 李莹 发布时间:2023-04-13 08:59:18
结婚前隐瞒疾病史,导致婚姻无法继续的怎么办?一起看看永城法院审理的这起婚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21年农历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22年3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被告曾于2016年患有精神疾病,被告在与原告交往的过程中未告知其患有该疾病。2021年7月份,原告精神疾病复发,到永城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8月10日,原、被告分居生活。原、被告在结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8万元、上轿礼2万元,礼物款1万元。原告另外又给被告购买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白金钻戒一个、金项链一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及返还彩礼钱及其他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在结婚登记前与原告交往过程中,未明确告知自己患有该种疾病。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对于原告来说,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原告当然享有知情权。故原告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问题,由于双方已同居生活一年多的时间。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8万元款项。
典型意义:
《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基础,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基础,确定相对性的无效状况,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和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让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不至于将更多的违法婚姻推入绝对无效的范围,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损害弱势的妇女、儿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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