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崔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致人轻伤。1月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6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崔某与其家人在本村与受害人崔某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崔某用拳头打中崔某某嘴部,致其口腔牙齿缺失两枚,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同年10月份,经其所在村村干部调解,被告人崔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崔某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崔某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崔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