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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0 15:07:21


关于转发《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编写了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引(试行)先予以转发,请破产管理人查阅。

一、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信息。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经实名认证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办理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复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税收债权确认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市级税务部门建立统一申报债权渠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收到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转发申报税收债权通知,收到通知的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等。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经审查后仍不予调整的,应当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办理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复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

设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全市各区办税服务厅领取。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业务概述

企业破产清算的,破产清算完成后,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设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3.《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4.《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5.《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

7.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管理人、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清税注销或开具清税证明等事宜。

四、发票领用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办理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2.税控专用设备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验旧手续。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7.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有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五、代开发票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办理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办理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六、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处罚,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不予处罚。

7.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七、破产重整

(一)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信息。

设立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4.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纳税信用修复

业务概述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办理资料

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2.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同时应对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八、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管理人未接管破产企业账簿资料、不掌握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时,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破产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

设立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2.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税务注销(即办)

业务概述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或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设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办理资料

1.《清税申报表》(报送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

2.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报送条件:已发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提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税务登记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报送条件:“一照一码”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5.营业执照(报送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6.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

7.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书表单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十、税收黑名单撤出

业务概述

失信主体破产,失信主体就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向承办案件的稽查局提起提前撤出申请,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经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审批,依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设立依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办理资料

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2.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3.破产管理人提交申请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注意事项

1.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税费优惠政策享受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资料

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享受该政策;

2.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文件规定的,可适用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但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办理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办理资料

1.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

2.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

3.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相关凭据(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办理资料

企业改制相关资料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四)契税优惠政策

业务概述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办理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办理资料

1.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公司合并协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2.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公司分立协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3.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应报送:

(1)债权人、非债权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4.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办理提示

1.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4.相关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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