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
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业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银行账户服务水平,持续提高破产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便利度,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实施方案》,现予以转发,请认真查阅。
一、制定统一规程,促进规范化、制度化。人行商丘市中支积极主动作为,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基础上,依据商中法联〔2020〕第14号文要求,制定《关于加强破产管理人账户管理 提高破产管理人账户效率的操作规程》,并下发人行各县(市)支行和各银行机构,同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培训,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落实,推进破产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规范化、制度化。
二、提升服务质效,缩短账户开立周期。一是要求各银行机构提供电子渠道预约开户服务,收到预约信息后及时受理,不准拖延,并根据分类分级要求开展差异化尽职调查,严禁一刀切上门核实。在必要材料齐全情况下,只准让客户“跑一次”。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各银行机构应提供上门服务。三是人民银行及各银行机构均开通绿色通道,便利破产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四是要求开户银行做到随到随办理,并及时将开户资料影像上传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当即作出行政许可,打印开户许可证。
三、公布账户业务咨询监督电话,确保破产管理人账户权限顺利行使。一是要求各银行机构公布银行网点、上级管理行、属地人民银行账户业务咨询监督“三级电话”,破产管理人在依法开立、使用账户时遇任何问题可拨打监督电话,凡属实的,人民银行责令开户行认真积极办理,并进行通报。二是要求各银行机构应及时办理、答复破产管理人依法依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等相关事项。对于银行机构柜台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