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破产管理人账户管理提高破产管理人效率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近日,为辖区各银行机构规范、高效办理破产管理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提高营商环境工作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破产管理人账户管理提高破产管理人效率的操作规程》,现予以转发,请认真查阅。
一、依据统一规程,规范办理破产管理人账户相关业务。各银行机构应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丘监管分局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商中法联〔2020〕14号)要求,制定破产管理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的统一规程。
二、缩短破产管理人开立临时存款开立时间。开立账户时,
各银行机构应认真审核开户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在预约审核开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开展尽职调查,开户银行应做到随到随办理,及时将开户资料影像上传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当即作出行政许可,打印账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接力审核,缩短账户开立时间。银行在破产管理人账户开立时应审核下列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介绍信、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经办人员办理的,还应出具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三、保证破产管理人的账户权限得以实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权利,在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认真、积极办理。
四、及时办理、答复有关事项。对破产管理人依法依规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银行机构应及时答复破产管理人账户信息查询。对于银行机构柜台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