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洪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0年9月生一儿子,取名洪某某。2004年3月洪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现在新疆某监狱服刑。2009年10月,张某向永城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儿子洪某某由本人抚养。
刘敏法官接手这起案件后,立即与洪某所在监狱取得联系,得知洪某认罪态度端正,改造积极,表现良好,但不愿与张某分手。针对这一情况,刘敏法官用法院特快专递邮件,向洪某寄去应诉手续并附书信一封,详细讲解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不存在婚姻关系等法律规定,同时随信寄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本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久,洪某通过监狱寄来答辩状,对刘敏法官的详尽释明表示感谢,但强烈要求儿子洪某某归自己抚养。监狱方面也给刘敏法官寄来信函,告知洪某近段时间情绪极不稳定,希望法庭尽量做好调解工作。鉴于这是一起涉及服刑人员改造的民事案件,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相隔千里之遥,又身处高墙内外,开庭审判势必增加当事人诉累,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刘敏法官决心以调解方式化解这一纠纷。
全省法院“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开展后,刘敏法官决定将这起案件作为回访重点。2010年1月12日早上,冒着零下10度的严寒,刘敏法官首先来到原告张某住处,同着张某父母及弟弟,耐心给张某拉家常、讲法律、谈未来,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张某终于同意儿子由洪某抚养。
洪某正在监狱改造,尚有刑期1年有余,怎么直接抚养儿子呢?刘敏法官又骑车30公里赶到顺和乡洪某家中,找到洪某父母,老人欣然同意并明确表示在洪某刑满释放之前代养洪佳乐。见到老人身体健康,了解到被告父母仅有洪某某一个孙子,刘敏这才放了心。
当天下午,刘敏法官即将调解书制作完毕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洪某。1月15日刚上班,刘敏法官就接到洪某从监狱打来的电话。洪某在电话中表示,对调处结果非常满意,一定更加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狱与儿子及父母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