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在杨某申请执行冯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虞城县法院于2020年8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冯某偿还杨某70万元欠款及利息。冯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冯某拒不报告财产,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后经查实,冯某个人银行账户内有大量的资金流动,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多次传唤冯某,冯某置之不理,和法院玩起了失踪。法院决定对冯某进行逮捕,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局驻法院拒执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2023年7月23日,冯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根据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