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以轧坏路面为由,拦截扣留挖掘机勒索财物的被告人黄安民、黄月亮,4月28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中午,太平乡白洼村窑厂租用的安徽省萧县新庄镇小集村李令峰的挖掘机,将窑厂的土方工程干完后准备前往另一工地,经过北黄楼村往南拐的路口时,该村部分村民以挖掘机轧坏路为由,拦截并扣留此车。8月23日夜,被告人黄安民、黄月亮等人以要挟的方法让车主拿出14000元钱后,将该车放行。案发后,被告人将所敲诈勒索款退还给被害人9000元。
另查明,经过北黄楼村的太平至李店集的油路,系政府投资,产权和养护工作属于太平乡政府。北黄楼桥座落在北黄楼南侧挖掘机经过的土路上,该桥由政府投资、县水利局承建,年久失修。在挖掘机经过前,油路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桥梁桥板和护栏已经损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安民、黄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扣留被害人正在营运的挖掘机,使用要挟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14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