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进一步树立法院及法官的司法形象,永城市人民法院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五项措施,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稳步上升。
一是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联合负责制。规定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为裁判文书的第一责任人,裁判文书制作后,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共同对裁判文书认真校对,防止出现差错。如发现已送达的裁判文书存在质量问题,追究主审法官与书记员的责任。
二是合议庭成员共同会签制。规定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后,合议庭其他成员要对裁判文书认真审阅修改,共同把关。如经会签的裁判文书仍存在质量问题,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是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把关制。裁判文书打印好付印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交由庭长审核,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交由主管院长审核,由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把关后方能付印盖章。
四是将裁判文书质量纳入个人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将裁判文书质量作为案件评查与考核标准的必查内容,对每月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逐份评查,并且建立案件评查档案,凡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出现文字差错或瑕疵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是裁判文书评查通报制。裁判文书盖章后,案件承办人将裁判文书分别送交院案件评查办公室和监察室各一份。评查办对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评查,并逐月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2009年度,永城市法院共评查裁判文书2800余份,优良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真正实现了裁判文书制作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