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黄某民、黄某亮以他人挖掘机轧坏路为由,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车主14000元后才将车放行。4月21日,夏邑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8月15日中午,夏邑县太平乡白洼村窑厂租用安徽省萧县新庄镇李某的挖掘机为其挖土,李某将窑厂的土方工程干完后前往另一工地,途经太平乡北黄楼村时,该村部分村民以挖掘机轧坏路为由,将该挖掘机拦截并扣留。8月23日夜,被告人黄某民、黄某亮以要挟的方法让车主拿出14000元后,才将该车放行。案发后,被告人将敲诈勒索款退还给被害人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