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王岗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李义河、王得领、韩自良(三人均已判刑)伙同韩自彬(另案处理)在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徐庄村委会吴起营村村民李某家,将李某的耕牛挖洞盗走,经鉴定部门鉴定,价值5500元。被告人王岗华明知盗窃的耕牛而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案发后该牛被追回退还失主。后王岗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岗华明知系他人盗窃的耕牛而予以收购,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