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自作聪明,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先后七次利用手机打电话实施诈骗,洋洋得意之时案发,1月25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诈骗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鲁某了解到采购货物时,可以电话联系货主发货,而后货主通过物流公司转运。收货人在提货时,按照物流公司的货单要求,如果要求交付货款提货时,必须付款后提货。如果物流公司的货单不要求付款时,只需要提货人讲明收货人的姓名以及电话号码,付清托运费,便可将货物提走。鲁某便收集自己认为可以实施诈骗对象的通信信息,采取电话联系供货货主,让货主经过物流公司为其向两地同时发货,并约定两个地方的货款由其在其中的一个地方将货款结清,而后鲁某将不需要付货款地方的货物取走,将需要付货款地方的货物弃之不问的方式,于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4月23日先后实施了如下诈骗犯罪。
1、2009年3月15日,鲁某事先获取郑州市大同路箱包皮具城经销商孟某的电话联系方式,而后购买专用手机卡,卡号152*****,冒名“赵全城”用手机和孟某联系购买皮箱、皮包等物品。鲁某和孟某约定将货物同时分别发往睢县方圆物流和夏邑创新物流,发往睢县方圆物流的货物不付货款可以提货,全部货款在夏邑创新物流支付。孟某未能识破鲁某的企图,便按照鲁某约定进行发货。鲁某接到物流公司的提货电话通知以后,便将睢县方圆物流的货物提走,在夏邑创新物流的货物弃之不问从而骗取孟某的货物价值3890元。
2、2009年3月15日,鲁某采取相同的方法,冒名“赵全城”用卡号152*****手机,同郑州市大同路箱包皮具城经销商王某联系订购货物,要求王某将货物分别发送到睢县和商丘,许诺货款在商丘物流公司全部支付。鲁某将发往睢县的货物骗走,发往商丘创新物流的货物弃之不问。诈骗王某的货物价值4845元。
3、2009年3月15日,鲁某采取相同的方法,重新购买了手机卡卡号130152152*****,冒名“林永志”同郑州市第二电缆厂商丘市区域销售处秦某联系订购电缆、电线货物。要求秦某将货物分别发送到宁陵和夏邑,许诺货款在夏邑物流公司全部支付。鲁某将发往宁陵的货物骗走,发往夏邑众友物流的货物弃之不问。骗取秦某的货物价值5040元。
4、2009年3月15日,鲁某采取相同的方法,又购买了手机卡卡号131130152152*****,冒名“张中伟”同商丘市睢阳区睢阳大道双兴五金门市部李某联系订购五金配件货物。要求李某将货物分别发送到民权和夏邑,许诺货款在夏邑物流公司全部支付。鲁某将发往民权的货物骗走,发往夏邑众友物流的货物弃之不问。骗取李某的货物价值4449元。
5、2009年3月17日,鲁某采取相同的方法,使用卡号152*****的手机,冒名“马连强”同郑州市箱包皮具城经销商吴某联系订购皮箱、皮包货物。要求吴某将货物分别发送到睢县和永城,许诺货款在永城物流公司全部支付。鲁某将发往睢县的货物骗走,发往永城创新物流的货物弃之不问。骗取吴某的货物价值6400元。
6、2009年4月23日,鲁某采取相同的方法,在民权县重新购买了卡号155152131130152152*****的手机卡,冒名“马新民”同郑州市京广鞋城经销商刘某联系订购一批皮鞋。要求刘某将货物分别发送到睢县和永城,许诺货款在永城物流公司全部支付。鲁某于2009年4月24日将发往睢县的货物骗走后转移,当日在鲁某将转移的货物装车运往民权时,被睢县公安机关抓获。该批货物价值5022元。
7、2009年4月22日,鲁某采取相同的方法,使用卡号155152131130152152*****手机,冒名“马新民”同郑州市京广鞋城经销商孔某联系订购一批学生鞋。要求孔某将货物分别发送到睢县和柘城,许诺货款在柘城物流公司全部支付。由于2009年4月24日鲁某被睢县公安机关抓获,该批货物鲁某未能领取,属于未遂。该批货物价值1100元。
法院认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