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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必维护!法院这么判决

  发布时间:2024-08-02 15:19:24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8年4月23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3月23日,赵某生育一子,同年9月27日,赵某产假结束后开始上班。
    2023年10月17日,某公司向赵某发出工作地点变更通知,称因工作需要将赵某工作地点从河南商丘调整至山东菏泽。赵某收到该通知后,向某公司表示,自己尚在哺乳期,不接受调令,继续在原地点上班。
    今年1月19日,某公司向赵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因赵某未至山东菏泽工作,构成旷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遂申请了劳动仲裁。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赵某支付赔偿金。某公司不服,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赵某尚在哺乳期,其哺乳期间的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赵某产假结束上班20天后,某公司在未与赵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赵某的工作地点跨省调动,赵某明确拒绝调整。此后,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支付赵某赔偿金。

来源:人民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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