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屡次进入某大学宿舍内盗窃学生电脑,1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跳窗进入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超然南楼503房间,盗窃学生张某的便携式小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720元,并于当日将该小笔记本电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同案处理)。
2009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跳窗进入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超然南楼403房间,盗窃学生王某捷牌液晶电脑显示器1台,价值855元,于当日将该液晶显示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2009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跳窗进入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超然南楼503房间,盗窃学生何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4263元,盗窃学生郭某的惠普牌液晶电脑显示器1台,价值667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准备跳窗离开时被抓获,盗窃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