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费心调解案件,事情终于了了,我这心里踏实了。”8月23日,在商丘中院大门口,当事人刘某感激地将一面锦旗送到示范区综合审判庭审判长张学朋、审判员陈辰手中,感谢法官如我在诉、尽心调解案件。
这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刘某与物流公司之间签订了《车辆经营合同》,约定刘某购置车辆后,入户物流公司经营,并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缴纳内部统筹保险。在驾驶货车从事燃料油运输业务过程中,刘某私自向油罐加注另一种燃料油,导致油罐泄露。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置,物流公司支出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物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向刘某追偿。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物流公司代偿款项20万余元,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认为既然在公司购买有保险,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一方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刘某违规操作导致,因此公司垫付费用后有权向刘某追偿。
承办法官陈辰快速理清案情后,认为一纸判决虽能快速了结本案,但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部分损失、后续极可能出现申诉、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判决并非最妥当的处理方式,甚至激化矛盾。且双方之间存在多年雇佣合作关系,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陈辰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沟通,庭前庭后数次组织双方从换位思考的角度进行调解。
“你们公司制定的制式《车辆经营合同》内容关于赔付责任约定不够明确,日常经营管理存在漏洞。”
同时安抚刘某情绪,“你作为从事专业危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却抱有侥幸心理,听从雇主引导擅自添加另外一种燃油,导致事故发生。”
……
多轮调解后,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刘某由衷的表示“您一天打几个电话,都下班了、周末了还关心我们的事情,太费心了!谢谢!谢谢……”物流公司一方则表示“刘某也是老员工了,我们不想因为这个案件再申请执行,让员工们寒心,能有这个结果,太感谢您了!”
在调解协议签订当日,书记员张景景就加上双方当事人微信,为他们办理了诉讼费退费事宜,确保“一次办齐”,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勤恳的工作态度、勤勉的工作作风再次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