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内购买汽车一辆并登记在徐某名下。2021年6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上述车辆归李某所有,离婚调解书已生效,但一直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后在吴某申请执行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徐某名下的上述车辆,李某提出执行异议。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做出执行异议裁定后,当事人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李某对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一审结果不服,遂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李某排除对上述车辆执行的请求,判决不得执行徐某名下的上述车辆。
法官说法
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的登记并非法律上的车辆确权依据,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李某与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调解书已约定上述车辆归李某所有。调解书属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内容,自调解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自调解书生效时李某即取得上述车辆所有权,虽未变更登记,但李某已经实际占有上述车辆,故李某诉请排除执行理由正当,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