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已过四旬,在与邻居的争吵中不是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处理,而是大打出手伤及右眼,致其重伤,虽然此后百般弥补,还是被判刑,1月25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蔡某某系同村邻居,2009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因琐事与蔡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蔡某用拳头将蔡某某的右眼打伤,经鉴定蔡某某右眼外伤致右眼盲,构成重伤。另查明,蔡某及其家人与蔡某某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蔡某赔偿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并取得了蔡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蔡某在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其家人积极赔偿蔡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蔡某某的谅解,考虑案发于当事人家族内部,平时双方关系较好,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偶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