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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发布2起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7 08:10:47


    质量是兴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商丘两级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惩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司法保护工作,促进质量强市建设,商丘中院发布两起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南光头娃食品公司诉银川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南光头娃食品公司经核准取得,并依法享有“图片”“图片”“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生产的“一根葱”膨化食品是许多人的童年回忆,至今仍广泛销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银川某食品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膨化食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一根葱”标识,并通过乡镇小超市销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光头娃食品公司依法享有“一根葱”系列商标专用权。银川某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一根葱”标识,该标识与河南光头娃食品公司“一根葱”系列商标的文字排序相同、字体相近,因同属膨化食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银川某食品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综合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银川某公司赔偿河南光头娃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本案中,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系膨化零食,消费受众主要是青少年,没有质量保证的侵权产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而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是通过长期的经济投入、质量保证、宣传营销而打造的品牌形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朱某康、朱某礼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王某、朱某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朱某康、朱某礼在市场中回收正品五粮液与国窖1573空酒瓶,灌入低价白酒进行销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批查获的白酒,朱某康、朱某礼以30760元的实际成交价销售给王某70余箱,王某以市场正品价77645元进行销售,非法获利46885元;以27600元的实际成交价销售给朱某雨40余箱,朱某雨以市场正品价67000元进行销售,非法获利394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康、朱某礼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朱某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朱某礼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朱某雨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朱某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知名白酒的注册商标是企业产品质量的重要载体,其设计具有独特性、地域性、文化性,起到重要的宣传和促销作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本案中,朱某康、朱某礼回收正品名酒空瓶,灌装低价白酒以名酒价格对外销售,王某、朱某雨购入后再转售他人,层层知假售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全面查清制假流程、销售模式及涉案假酒的实际销售金额,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全链条打击侵犯白酒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白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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