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两青年图谋不轨,密谋合伙抢劫,一名同伙放风等候,另一名同伙抢劫路人,谁料其抢劫后另起犯意,欲行强奸,虽然未遂,但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罪加一等。1月27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刘某预谋抢劫,后二人骑摩托车窜至睢阳区叶隅首东二街内衣厂家属院后院。被告人刘某坐在摩托车上等候,被告人杨某将下班回家的居民张某拉下电动车,并将张某右胳膊砍伤后抢走现金130元、黑色直板摩托罗拉牌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杨某又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反抗,被告人杨某担心来人而未遂。经法医鉴定张某右上臂创口构成轻微伤、手机价格为26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刘某包赔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6300元。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参与预谋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暴力侵犯妇女性自由权利,其行为又已构成强奸罪,由于意志意外原因,被告人杨某强奸犯罪未遂。案发后,二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6300元,被告人刘某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