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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当庭宣判+补植复绿”!商丘中院当庭宣判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4-10-30 17:17:17


   10月29日上午10点,伴随着法槌敲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国有商丘市民权林场开庭。本次巡回审判邀请具有环境资源专业背景的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商丘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亚萍担任审判长。省市人大代表、市林长办工作人员、林场工作人员及周围群众等60余人参加此次巡回审判旁听。

    基本案情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23年张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民权县白云寺林场砍伐椿树3564棵。商丘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张某滥伐林木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商丘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时分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资源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气候稳定、调节大气环境、保持水土等生态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张某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损害了林木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张某补植复绿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当庭宣判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张某通过补植复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按照滥伐林木株数的2倍进行生态补种,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
    本次巡回审判是“林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形成了环境司法与林业执法的生态保护合力。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未取得许可证采伐林木害人害己,以后会提升环保意识,共建绿色家园。”
    保护林木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商丘市两级法院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全面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走深走实,让更多山川披绿、林海生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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