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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丨企业改制起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12-06 10:37:27


    近日,商丘中院民一庭法官谢劳动妥善化解一起因企业改制引起的纠纷,使得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汤某某等五人是商丘某环卫公司(后文简称:环卫公司)环卫车辆司机。环卫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改制,对企业员工进行疏散分流。由于汤某某等五人与环卫公司因去向问题未达成协议。环卫公司给汤某某等五人下达离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汤某某等五人不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向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环卫公司支付汤某某等五人经济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损失合计139万余元。商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环卫公司支付汤某某等五人经济补偿金合计64500元。汤某某等五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环卫公司向汤某某等五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64500元。汤某某等五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丘中院民一庭法官谢劳动接到案件后,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声音,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独特优势,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最终,汤某某等五人与环卫公司达成调解,环卫公司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

    当前,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企业由此进行改革和改制,改革改制过程中引起人员分流。在人员分流过程中可能出现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引发双方矛盾,形成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法官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实际困难,最大程度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实际困难之间的平衡。此案的办理,不仅实质性地化解了矛盾、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的顺利改制。为当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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