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笔记丨文志林的调解笔记 发布时间:2024-12-27 14:29:31
开栏的话
身处办案一线的法官,面对林林总总的案件,每位法官都有自己独特的办案笔记,这些笔记不仅是对案情的分析,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法官厚植为民情怀,践行初心使命的工作缩影。
为进一步展现法官办案故事、增强服务群众本领,自今日起,商丘天平之声开设“法官办案笔记”专栏,邀请优秀干警讲述办案方法,分享办案心得,让法官与群众共心共情、让法官与法官共享共赢。
本期主笔:文志林
文志林,商丘中院环资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截至11月底,文志林共结案212件,调解率高达46.03%,他是怎么做到的呢?请看法官文志林为我们分享调解心得。
基本案情
孙某是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族务工人员,于2024年4月份在济南市章丘区一建筑工地为王某提供劳务,后案外人胡某以王某名义为孙某出具一张34299元劳务费的欠条。孙某在多次索要劳务费无果的情况下,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一审法院以欠条未经王某签字确认,且王某不认可欠款事实为由,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承办人文志林通过阅卷及庭审,了解到孙某所持欠条中王某的签字确实不是王某本人所签,而是王某通过微信委托案外人胡某出具,但胡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不配合提交该微信委托的聊天记录,导致孙某一审败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孙某打算撤回本案起诉再去起诉胡某,但文志林并不建议孙某这么做,因为一旦另案胡某提交王某的委托记录,另案也不会判决胡某承担责任,而孙某也无法再对王某提起诉讼。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文志林分别给胡某和王某做释法析理和调解工作,最终胡某承认王某委托其出具欠条的事实。在扣除施工维修费后,王某再一次性支付孙某劳务费20000元,一次性实质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劳务费和施工质量纠纷,案结事了。
办案笔记
★对于经法官内心确信存在高度可能性的事实,不宜简单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虽然孙某持有的欠条并非王某本人出具,但孙某作为远在贵州省织金县的务工人员,如果没有基本欠款事实就千里迢迢来商丘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不大,且孙某对出具欠条过程的解释也符合常理,结合孙某提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已经支付孙某10000元劳务费的事实,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依法进行认定。
★与当事人本人直接进行沟通、调解。
现在大多数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委托有代理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比较常见,办案法官也大多是与代理人联系调解事宜。但法官给代理人联系调解事宜,代理人很少有主动回复调解意见和调解进展的,因为对于代理人来讲,不但增加了其工作量,还容易给其当事人造成“向着对方当事人说话”的误会,因此代理人配合法院调解的积极性不高。这时,就要考虑给当事人本人直接联系或者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进行调解,解决了代理人来回传话的不便。不要担心给当事人联系会发生争执或者当事人说不中听的话,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通情达理愿意沟通的。通过查明案件事实,给当事人本人释法说理,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调解率会有明显提升。本案二审办理过程中,承办人经与王某的代理人多次联系,但代理人均称调解差距大调解不成。承办人在向胡某了解案件事实后,经与王某直接联系调解事宜,当天下午便确定了调解方案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笔记延伸
除以上两点外,在其他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有以下方法可以一试:
(一)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指出其法律行为涉及的隐性违法行为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以此为契机促成调解。民事案件中一些法律行为游离于法与非法之间,或者与倡导的价值准则不符,判决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此时可以给当事人释法说理以促成调解。如办理的某保险公司与某健康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险公司对于其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证明不认可,也不申请鉴定,并称没人愿意担责调解。在此情况下,承办人告知其如果判决,不但会写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会写明有违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考虑到企业信誉最终调解支付对方款项。
(二)多见几次当事人或者多给当事人打几次电话。调解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沟通让步的过程,即使最后调解不成,当事人也会有感于法官所做的大量调解工作对裁判结果予以理解。文志林基本上每隔几天就会查看一次办案系统,逐一给具备调解可能案件的当事人打电话或者当面进行调解,多倾听当事人的心里话,以“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站到其立场上考虑问题,并引导其同时站到对方立场上考虑问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往往会起到“事倍功成”的效果。
(三)趁热打铁,及时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只有作出一定让步才能促成调解,而让步是一个复杂的利益考量和心理斗争过程,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调解机会稍纵即逝。在有调解可能但当事人有一点犹豫时一定抓住机会一鼓作气促成调解签字并及时制作调解书进行送达。有些案件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回去再左右衡量或者和其他人商量,加之其他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不会切实站到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或者为当事人减损的角度考虑,七嘴八舌的意见会影响当事人的理性判断,就有可能调解不成,而判决结果远没有调解意见对当事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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