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笔记丨文志林的裁判笔记 发布时间:2025-01-06 08:20:12
开栏的话
身处办案一线的法官,面对林林总总的案件,每位法官都有自己独特的办案笔记,这些笔记不仅是对案情的分析,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法官厚植为民情怀,践行初心使命的工作缩影。
为进一步展现法官办案故事、增强服务群众本领,商丘天平之声开设“法官办案笔记”专栏,邀请优秀干警讲述办案方法,分享办案心得,让法官与群众共心共情、让法官与法官共享共赢。
今日分享商丘中院环资庭文志林的裁判笔记。
本期主笔:文志林
文志林,商丘中院环资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截至12月底,文志林共结案246件,申诉申请再审率7.73%,近两年无一起被改判案件。撰写的裁判文书和编写的案例多次被评为精品文书和精品案例。
除了其他合议庭成员认真参与庭审和合议、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究、院庭长阅核把关、争取调解结案之外,以下方法可以一试。
办案笔记
一、查清案件事实
在民事案件办理中,当事人对于案件基本事实一般有三种心态:一是明知基本事实是什么,但却依据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不承认,认为法院查不清事实而不得不作出对其有利的认定;二是自己也不确定基本事实是什么,比如合伙盈利或者亏损多少、借款本息为多少、建筑设备租赁数额为多少等;三是确实不清楚案件基本事实是什么,比如被借用资质的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发包人或总包人被农民工作为被告起诉等,确实不清楚是否存在欠款以及欠款数额为多少。因此,查清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并正确作出裁判的基础。1.通过实质化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开庭前要提前阅卷,准备好发问提纲,不但要听当事人陈述和辩论,更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循序渐进式的发问查清案件事实,在有逻辑有层次的连续发问下,有的当事人甚至前后陈述不一、自相矛盾。比如大额借款,没有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是现金交付,此时发问资金来源并当庭核实,一般都能查清事实,最低也能做到法官内心确信。这样上述三种情形都可以迎刃而解,也有利于查清事实后促成调解。2.有效运用当事人到庭令,查清案件事实。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庭的较多,当事人本人出庭的较少,而代理人有时对案件基本事实不能回答。同时,当事人本人因无法身临其境感受法庭的威严,向代理人陈述案件事实的随意性较大,法官也无法通过双方当事人对质以及庭审发问查清案件事实以获得直观的内心确信。在此情况下,可以尝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并写明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本人一般都会到庭,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更有利于促成调解。如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主张的事实可依法不予认定。3.对于当事人庭后提交的关键证据予以接收,查清案件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要引导当事人正确、全面、诚实、及时地完成举证。对于当事人庭后提交的证据,一是超过了举证期限,二是如果接收还得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加大了工作量。但对于和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还是要接收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不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二、查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适用案由,并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切实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当事人往往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比如为了规避承担合伙亏损,将合伙合同纠纷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诉讼,甚至把债权转让给案外人,让案外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对此,一定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的规定,查清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适用案由和法律,才能作出正确裁判结果,有时甚至还涉及管辖问题。
三、为败诉当事人查明或指明权利救济途径
有些案件当事人主张或者抗辩的理由与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未提出反诉或者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其先行承担责任再向他人进行追偿等,此时在查清案件事实且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给败诉当事人查明或指明权利救济途径。如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曹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庭后对杨某释明,杨某认可曹某是另案民间借贷一案的实际权利主体并同意将该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曹某,承办人在判决书中对此进行了表述,虽然本案改判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但同时保障了曹某对于另案的实际权利,打消了曹某的后顾之忧,曹某可依据该案裁判指引申请变更其为另案申请执行人。
四、积极运用案例库、法答网和裁判文书网检索类案案例
“类案同判”的裁判标准已逐渐为当事人和代理人所熟知,在裁判作出前,要积极运用案例库、法答网和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案例,检索出的类案案例如与本案裁判标准一致,客观上也会增加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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