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夏邑法院《王某诉李某扶养费纠纷案》
案件承办人:吕朴
案例编写人:张明扬
案例二:睢阳区法院《被告人王某洲拒不执行裁定案》
案件承办人:王建场
案例编写人:刘嫚
王某诉李某扶养费纠纷案
——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于2015年举行婚礼,2016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生育女儿李小某。李小某一直随李某生活。王某在生育李小某时,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过敏性休克、心律失常、哮喘发作、吸入性肺炎等症状,先后在四家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月出院,自出院至今一直跟随其父亲王某甲、母亲李某甲生活,日常起居生活均由父母照顾。司法鉴定王某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指定王某父亲王某甲、母亲李某甲为王某的监护人。李某为王某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1411.58元,但自2017年1月王某回娘家后,再未带王某看病及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王某甲、李某甲作为监护人代王某起诉,请求李某支付2016年9月-2024年4月期间的扶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育女儿李小某,患上缺血缺氧性脑病、过敏性休克、心律失常、哮喘发作、吸入性肺炎等疾病,作为丈夫的李某理当积极医治,精心护理,尽到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在2016年王某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已支付医疗费141411.58元。但2017年1月以来,王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就医一直靠娘家帮扶照顾,生活困难,李某作为王某的丈夫,面对伴侣患病的艰难情形,未尽到扶养、照顾义务。综合考虑王某患病回娘家的时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李某的收入水平、李某需独自抚养李小某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李某自2017年1月起承担王某扶养费每月7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夫妻本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上互相照料、精神上相互慰藉;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体现。本案中,李某在妻子患病丧失行为能力后应当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其将妻子丢给岳父岳母照料,意图逃避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不会被法律认可。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王某病情及后续生活所需费用的情况下,综合李某的经济状况、生活现状,酌定李某向王某每月支付扶养费700元,既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展现了司法温情,又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被告人王某洲拒不执行裁定案
——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洲和宁某某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纠纷。2022年11月12日,王某洲与其子王小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洲将王小某殴打致伤。2023年3月4日,王某洲因怀疑妻子宁某某有外遇,将其殴打致伤。宁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洲对宁某某及子女实施殴打、威胁或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裁定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洲于同年4月2日、4月4日、4月8日等通过短信、微信群多次辱骂宁某某;于4月20日、4月23日因殴打儿子王小某、妻子宁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日;又于9月9日、9月12日在公共场所辱骂宁某某及其母亲谷某某。宁某某不堪其扰选择报警。最终,检察院以王某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洲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王某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王某洲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洲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处罚,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有强制措施为后盾的权威法律文书,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警示潜在施暴者切实认识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严肃性,不要逾越底线,从而更好地预防家暴事件的发生,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