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笔记丨夏邑法院蒋昊伸:判决或许比调解容易,但我还想再试试 发布时间:2025-01-14 17:21:42
身处办案一线的法官,面对林林总总的案件,每位法官都有自己独特的办案笔记,这些笔记不仅是对案情的分析,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法官厚植为民情怀,践行初心使命的工作缩影。
为进一步展现法官办案故事、增强服务群众本领,商丘天平之声开设“法官办案笔记”专栏,邀请优秀干警讲述办案方法,分享办案心得,让法官与群众共心共情、让法官与法官共享共赢。
今日分享夏邑法院蒋昊伸的调解笔记《判决或许比调解容易,但我还想再试试》。
本期主笔:蒋昊伸
蒋昊伸,夏邑法院审委会委员、王集法庭庭长、一级法官。2024年,民事审判案件结案607件,调解率52.32%。本期蒋昊伸与我们分享案件调解心得。
基本案情
夏某和张某两家的独栋住宅相邻,中间有一条小道,夏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小道上,张某认为其通行受到影响,两家人为此矛盾很大,有几次甚至要动手,均报警处理,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通行。审理中蒋昊伸发现夏某就该条小道曾向他人支付8000元买下了永久使用权,且购买目的就是停放车辆,其自身的通行可以从住宅花园的另外一个角落解决。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确实有一份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该买卖合法有效。
案件办理
当事人各有道理,为了深入了解案情,蒋昊伸三次到现场勘察,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同时走访当地相关基层组织,也听了周围邻居的一些评价。其中搜集到一条信息:在张某家前面还有一户姓金,金某家也是独栋住宅,他们三家之间形成了一个品字型,金某对夏某家停车也很不满。
为了解决三家人的问题,蒋昊伸提出一个思路:把停车的小道纳入到夏某家的花园里面去,在张某家的花园里挖出一条道来,作为张某家的通行。对于张某家缺少的面积,从前面的金某家的花园里补偿给张某。夏某因为把通道纳入自家花园面积增大,再让夏某让渡部分面积给金某。这样通行的问题解决,停车的问题解决,三方的花园面积不变。
夏某和张某接受这个方案后,蒋昊伸又专门去找金某做工作,金某考虑后也表示同意。但当事人怕以后说不清楚,均不肯撤诉,一定要出法律文书。为此特追加金某为案件第三人,三方共同签订协议。最终当事人都很满意,握手言和,还互相出点子设计新的花园。
办案笔记
与其囿于方寸之间没有头绪,不如实地走访探寻最优解。法官要调解好一起案件,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案件事实,还要主动去搜集了解很多相关信息,在尽可能多的了解当事人之间关系、纠纷产生背景、利益冲突点以及利益优先级等情况下,综合案件情况创造性提出符合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方案,并根据当事人的反馈进行动态调整。
笔记延伸
对于法官来说,写出一篇判决书并非难事,难的是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和解开心结。做好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永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不断摸索、不断提升的审判技能。法官的调解思维应当灵活调整,不宜墨守成规,更应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势制宜。
一、建立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具有合理预期是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有相当部分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虽有代理人但因种种因素固执成见,对案件事实往往抱有自己的朴素理解,因而对诉讼结果预期与实际法律后果有着较大偏差。这就需要法官进行有效的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建立合理的预期。有效的法律释明,可以帮助当事人准确评估其面临的诉讼形势,合理预判其诉讼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实现效果,并以此合理做出利益安排。实践中有部分法官担心解读法律条文及告知涉案诉讼风险等会引发当事人猜疑,进而产生申请回避、信访等一系列问题而不愿去做释明工作。关于释明的尺度问题,仅复述法律规定而不做解释应是释明不足,直接表明对裁判结果的观点则属于过度释明。个案具体尺度应在法官中立、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等基础之上,以案件事实和性质、当事人诉讼能力及诉辩意见等为基础综合把握。原则性问题当即就要摆明态度,不要给当事人以想象空间。当事人做得好的地方应给予肯定,欠妥之处及时指正并做出详细解释,加以引导。
二、安抚当事人的过度情绪
基层法院处理的很多家事、邻里、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如果直接开展调解工作,各方未必积极配合,甚至会产生法官“和稀泥”的误解,进而失去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此时要先做好相关铺垫工作,可以暂时将各方隔开,采取分别谈心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适当宣泄情绪。期间以倾听为主,兼以共鸣,尽量做到不打断、不评判、不说服,同时拓展、整理案情信息,评估调解时机、方案。待当事人的情绪得以释放、倾诉得到满足后,再引导当事人去解决问题,尝试进入调解环节。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同意调解,则该案大概率不具备调解条件,即可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进行开庭。
三、找准当事人的真正诉求
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会把真正的诉求隐藏在表面的诉求背后,而将起诉和诉状请求作为“筹码”和“手段”。调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出当事人真正诉求的过程,解决当事人真正诉求就是贯穿整个案件办理的核心。在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时要善于在大量信息中精准抓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关键内容,借助当事人的表达方式推测判断其性格特点、内心需求。对于真正诉求的发掘可内心大胆假设,言语试探求证,借此还原案情真相、锁定矛盾根源。但要注意保持客观理性判断,做到“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充分倾听才能使法官对双方诉求形成正确的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发问、追问等方式获取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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