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的公示
本院在办理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信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房产永城市光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文苑国际小区的五户房产占有人向申请执行人汇入房产尾款共计64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上述款项发放至案外人洪顺利个人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发放上述款项。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