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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恶意转移财产,一被告人因拒执罪获刑1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25-01-22 17:07:52


    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不是一纸空文,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在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称拒执罪)案中,被告人马某一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企图利用作虚假陈述、转移隐匿财产等不法行为逃避法律义务,恶意抗拒阻碍执行,最终铁窗含泪,悔之莫及。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二支付借款及转让款共计8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向马某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告人马某一拒不履行义务,并在该院执行人员调查其收入情况时作无稳定收入、没钱还款的虚假陈述。经查,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马某一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公司打卡上班,有稳定工作,但马某一采取用他人银行卡领取工资、将工资转给他人以及在ATM取现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一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恶意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问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温馨提示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不仅个人的征信将受影响,高消费将受限制,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犯罪。该案警示仍然存在侥幸、规避执行心理的被执行人尽早履行法律义务,切莫以身试法,身陷囹圄而后悔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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