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曹某酒后无故滋事已属不该,又不听劝告殴打劝架人,致使周某面部、鼻部受伤,1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某拘役二个月。
2008年11月13日18时许,曹某酒后到本村村民张某家门口滋事,由于张某丈夫不在家,其又没有能力强制曹某离开,张某便到婆母齐某家将此事告知齐某,齐某到曹某家让其妻将曹某劝走。曹某回家后,由于受到其妻子的斥责,曹某又返回张某家滋事。在张某的公公周某前去劝解曹某时,曹某见到周某张口就骂并殴打周某,在殴打的过程中,曹某用砖头将周某的面部砸伤。经鉴定,周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周某面部创口、鼻部擦伤、左眼部损伤和外伤后鼻出血,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曹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14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曹某酗酒后滋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听规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曹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说明其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量刑时对其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