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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七法”调解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时间:2010-02-03 08:56:54


        近年来,睢县法院结合办案实际,不断探索和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该院连续5年保持70%以上的调解率,根据“调解年”活动的开展,今年,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0%以上,有效地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冷却处理法。当事人诉至法院,双方之间肯定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结合这种情况,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诉状后,先暂时将案件放一放,尔后分别找来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找准问题的突破口,尽量调解结案。

        亲情感化法。针对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重情义、讲感情、要面子的实际,作为法院的法官绝不能对案件一判了之,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讲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如果双方矛盾积怨过深,会影响后辈子女之间的相处,双方各让一步会换来一片光明,通过这种方法化解的矛盾,会使当事人能够和谐相处。

        换位思考法。针对抚养费给付、支付劳务工资等案件的被告普遍存在耍赖、拖延等拒付心理,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形,积极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提倡互谅互让,促使多数案件通过调解得到了解决。

        暂缓处理法。针对离婚、人身伤害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矛盾一般较大、情绪激动,当庭调解较为不可能的事实,积极采取暂时搁置的办法,给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冷静思考,待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稳定后再召集调解。

        多方配合法。针对相邻纠纷、亲人纠纷等案件,法官主动深入乡村、深入田间地头,邀请双方当事人亲属、乡村干部及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共同参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利用良好的氛围促进案件的调解。

        案例对照法。针对不了解法律知识,惯用自己的思维和农村潜意识去判定案件结果,又难以做通工作的当事人,找出相类似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权衡法庭可能做出的处理结果,使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了却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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