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要闻

法院工作笔记丨 谢劳动:案例四写、四不写

发布时间:2025-03-05 08:27:28


    开栏的话

    近年来,商丘中院坚持不断深化“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导实践”的工作理念,以调研案例“软实力”,服务审判执行“硬指标”,形成一批有深度、有影响的优秀调研案例成果,这离不开“白天开庭,夜晚笔耕”的撰写人。这些调研案例的撰写人,也有他们自己的工作宝典。
    今日分享商丘中院民一庭法官谢劳动撰写调研案例的工作心得《调研案例四写、四不写》。

    本期主笔:谢劳动

    谢劳动,男,1979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现任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2018年以来,其撰写的一篇调研报告在2018年全省法院“大学习、大调研”活动中获得中基层法院群众性调研成果三等奖;一篇调研报告获得河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3年度优秀调研报告;一篇论文获得河南省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三等奖;一篇论文获得商丘市法学会一等奖;一篇案例获得2024年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季度优秀案例;另有多篇案例获得全市法院精品案例称号。

    工作笔记

    撰写案例的同志经常有这样的疑惑,究竟撰写什么样的案例才是好案例,才能脱颖而出。作为一名员额法官,办案过程中也喜欢撰写案例,也经常思考这个问题,我结合自己办案及撰写案例的工作实际,谈一些自己的所思、所想、所悟,与大家分享。我简单总结撰写案例的选题是:“四写、四不写”,即:

    一、有争议的问题写,无争议的不写。

    比如,本人一年审理民事案件200多件,大部分案件都是常规、常见案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为例,常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于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对于事故责任比例有异议、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方法有异议等。这些争议的问题属于常规问题,实践中一般不具有争议性,不适宜作为案例撰写的选题。反之,诸如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死亡,死者没有近亲属,与死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其他人员比如死者侄子、外甥等,在履行对死者生养死葬义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还比如机动车为躲避行人闯红灯,造成机动车驾驶员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行人负全责,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权要求行人赔偿人身损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意见不一,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对于这类问题,如果写得好,可以起到填补规则空白、统一模糊认识的作用。

    二、新颖的问题写,不新颖的不写。

    如果选择的问题是人云亦云、鹦鹉学舌,就缺乏新意,缺乏新鲜感,就不具有新颖性,就不是好的案例,不适宜作为案例进行撰写。
    比如,以我本人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进行说明。任某1想搭乘顺风车从江苏返回老家虞城,通过案外人杨某找到司机张某1,张某1同意捎带任某1返回虞城。2023年2月23日晚10时,任某1搭乘先由张某1驾驶的案涉货车返乡,其间案涉车辆改为司机张某驾驶,2月24日5时,张某驾驶的案涉货车与霍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1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霍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任某1无责任。经查明,张某驾驶的案涉货车车主为任某某,张某为任某某雇佣的司机。任某1的家属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车主任某某、司机张某赔偿损失合计7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任某某赔偿原告共计40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任某某提出上诉,商丘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张某支付原告24万余元,任某某支付原告16万余元。
    这个案件如果简单判决车主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就没有新颖性和新意可言。因为如果认定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接受劳务一方的任某某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例的关键是思考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我本人经过学习、思考,认为张某的行为超出了履行职务行为的范畴。经过加工和提炼,我以“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员自担责任的认定标准”为题,对这个案例进行撰写,获评省法院2024年第三季度优秀案例。

    三、典型的问题写,不典型的不写。

    所谓典型性,是指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比如,实践中碰到的花钱托人办事,事情没有办成,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返还的案例。究竟如何处理,是驳回起诉、驳回诉请还是部分支持诉请、全部支持诉请。实践中这类经常遇到的,较为典型,也存在争议,可以作为撰写的案例。还比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所形成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过,大家认识也不一致,也可以作为一个案例进行撰写。再比如,在醉驾、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此作为免赔的事由,对于保险公司的提示义务的认定标准究竟如何把握?这一类案件很有典型性、代表性,实践中也具有争议性。可以作为案例。

    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写,反之,不写。

    司法裁判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不能写。比如“郑州电梯劝烟案”“游客偷摘杨梅坠亡要求赔偿案”等,都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树立了规则,彰显了司法的担当和作为,弘扬了社会正能量,是很好的案例撰写素材。选择这样的案例容易与大众形成共鸣,能够在社会上凝聚共识。比如我本人撰写的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陈某某(女)与王某某(男)原系夫妻,双方离婚后,某天王某某患病需要就医,王某某的姑父白某某前来陪同,受王某某的母亲的请求,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搭载王某某及陪同人员白某某前去医院就医,车辆在行驶途中陈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护栏后侧翻,造成白某某受伤。白某某与陈某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白某某将陈某某、王某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虽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因王某某系陈某某驾车行为的受益人及白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之间的特定关系,可由陈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陈某某承担白某某损失106773.19元,王某某承担白某某损失45759.96元。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案涉事故发生时陈某某与王某某已离婚,双方之间已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抚养扶助义务,陈某某在王某某之母的请求下开车带王某某就医,属于无偿帮工行为。对于无偿帮工行为,在道德上是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应当得到肯定和认可的行为。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本案中白某某的损失全部由王某某承担,陈某某作为无偿帮工者,不再承担责任。二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的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也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了社会正能量。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