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姜某明知是赃车而将此情况告知孟某,孟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以低价收购了赃车,想以此牟取暴利,没想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还双双触犯了刑律。2月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在明知他人让其帮助销售的蓝色宗申通宝牌汽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此赃车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孟某,并以11000元的价格卖给孟某,该车购买时价格35800元,案发后赃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被告人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孟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